12月24日,陕西省民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通知》就有效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安全温暖过冬做出安排部署。
《通知》指出
一要主动摸排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情况。
各地要切实发挥急难问题应急响应机制作用,统筹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统一安排,灵活采取电话访谈、微信视频等方式,以辖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留守儿童、残疾人和高龄、失能、独居(留守)老年人为重点,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准确摸清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状况,引导做好疫情自我防控工作。对存在生活困难问题的对象,要逐户逐人制定救助帮扶措施或提供关爱服务,帮助其解决急难问题。
二要切实发挥社会救助兜底功能。
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诊病例中的社会救助对象和因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各地要依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必要时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收入下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其他群众,符合低保或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对疫情防控期间,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暂时滞留,在住宿、饮食等方面遭遇临时困难的人员,各地救助管理机构要结合“寒冬送温暖”专项救助行动,根据其基本生活需要,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等帮扶,切实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三要进一步优化简化社会救助服务流程。
各地要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减少人员流动聚集,提高救助工作时效性。实施疫情管控措施的地区,可暂停开展低保、特困人员的动态管理和退出工作,增强困难群众抵御风险能力,待当地疫情形势有效缓解后自行恢复。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紧急情况,各地要按照临时救助有关要求,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事后再补充完善相关救助手续。要持续推广运用“e救助”微信公众号,开展社会救助“掌上办”服务,方便困难群众申办、查询相关救助业务。要进一步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完善求助信息接收、处置、转介、反馈工作流程,及时回应群众诉求。要充分发挥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急难问题及时发现、快速响应、即时救助。
四要切实保障好特殊困难群众照料服务需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对接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机构或相关部门,主动了解被隔离收治、参与疫情防控或因交通管控等原因无法返家人员的家庭情况。对其监护或照料对象中的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特别是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等,要及时指导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适时开展上门探视服务,协助购买储备生活物资,并保持沟通联络。必要时可联系安排相关人员或机构提供临时监护或照料服务,坚决避免出现工作“盲区”。有条件的地区,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向受疫情影响的特殊困难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或心理援助等服务。
五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救助补助资金。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力度,夯实资金管理保障的主体责任和兜底责任,加快各类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和发放进度,及时足额发放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冬季取暖补助等资金。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密切关注当地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情况,特别是食品价格涨幅情况,达到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时,要及时组织做好相关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工作,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不利影响。
《通知》强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成立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工作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进一步夯实人员管理责任,坚持将疫情防控工作和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统筹安排、同步推进。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扎实做好民政系统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的疫情防控和救助帮扶工作,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要注重强化舆论引导,结合开展“解忧暖心传党恩”活动,广泛宣传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惠民政策和有利举措,进一步强信心、暖人心、聚民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