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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青年报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公约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长安侯 时间:2018-01-12 阅读: 297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在团中央和教育部指导下,携手国内63所高校,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其宗旨在于加强全国高校传媒领域的交流与互动,促进资源和资讯的整合与共享,共同打造有利于服务青年成长的交流合作平台。

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公约(2016年修订版)

(本公约经中国高校传媒联盟二零一六年会十一月三日会议征求意见)

序言

中国青年报是团中央机关报,以“推动社会进步、服务青年成长”为神圣职责,伴随一代又一代年轻人成长。

2008年,中国青年报社在团中央和教育部指导下,携手国内63所高校,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高校传媒联盟,其宗旨在于加强全国高校传媒领域的交流与互动,促进资源和资讯的整合与共享,共同打造有利于服务青年成长的交流合作平台。

基于对上述宗旨的认同,有关各方一致接受以下联盟公约: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中国高校传媒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中国青年报社携手国内高校共同发起成立、各有关单位自愿加入的联谊性交流合作平台,旨在加强国内高校传媒领域的交流与互动,促进包括资源和资讯的整合与共享在内的各种合作,共同打造有利于服务青年成长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条 联盟致力于在高校传媒领域发扬和践行传媒理想、凝聚和培育传媒力量、建设和完善传媒渠道、打造和提高传媒能力、树立和弘扬传媒品牌。联盟以高校校园媒体为载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凝聚青年、激励青年、鼓舞青年、引导青年、塑造青年。为此,联盟坚持坚持积极探索、努力进取的精神,坚持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品质。

第三条 联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

第四条 本公约由自愿加入联盟的各有关单位签署,签署生效后签署单位即加入联盟,根据本公约第二章各条规定成为联盟成员单位。

具备公约签署方基础资格的单位包括:

(一) 中国青年报社;

(二) 国内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三) 高校校园媒体(所属单位包括宣传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组织、新闻传播相关院系等);

(四) 经联盟秘书处同意签署的其他有关单位。

中国青年报社是公约的第一签署单位。其他具备公约签署方基础资格、自愿加入联盟的各有关单位,由联盟秘书处进行公约签署实质资格审查后,可办理公约签署手续。实质资格审查及公约签署的具体办法,由联盟秘书处制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成员单位

第五条 签署本公约加入联盟的各有关单位,即为联盟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中国青年报社是联盟的牵头发起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包括理事单位和会员媒体等。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共同权利:

(一) 使用“中国高校传媒联盟成员单位”名义;

(二) 针对联盟各项事务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和批评,参与相关讨论和会议,实行监督;

(三) 参与联盟活动,享受联盟资源,使用联盟平台;

(四) 其他权利。

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共同义务:

(一) 爱护联盟名誉,维护联盟形象;

(二) 遵守本公约和联盟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联盟事务;

(三) 积极组织、配合和参与联盟活动,在联盟内共享各类资源,建设联盟平台;

(四) 其他义务。

第六条 签署本公约加入联盟的高校,即为联盟理事单位。

除成员单位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共同义务外,理事单位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联盟理事单位的党委宣传部部长、团委书记(包括部分新闻传播学院院长)自动成为联盟理事;

(二)联盟理事单位指导或管理的校园媒体,自动成为联盟会员媒体。

第七条 除联盟理事单位所属校园媒体自动成为联盟会员媒体外,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签署本公约加入联盟的高校校园媒体,同为联盟会员媒体。

除成员单位享有的共同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共同义务外,会员媒体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满足条件时,按照相关办法,自荐或推荐会员媒体负责人成为中国高校传媒联盟执行主席团成员。

会员媒体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监督本媒体推荐的联盟执行主席的履职情况;

第八条 经联盟秘书处同意签署公约加入联盟的其他有关单位,可以由联盟秘书处决定,为联盟特约成员单位。

第三章 议事机构

第九条 联盟设立议事机构,包括年会、协调委员会、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年会是联盟的最高议事机构。

年会的主要议程应当包括:

(一)审议、批准或否决联盟秘书处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批准或否决联盟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批准或否决对本公约的修订;

(四)审议、批准或否决联盟理事高校名单、会员媒体名单、特约成员单位名单;

(五)审议、批准或否决联盟理事名单、协调委员会名单、学术委员会名单;

(六)审议、批准或否决联盟秘书处名单、执行主席团名单;

(七)审议、批准或否决由联盟理事会和联盟秘书处提交年会决定和表决的事项;

(八)讨论和决定其他应当由年会议决的重大事项。

年会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包括联盟协调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执行主席团的成员,各区域联盟主席团代表、各区域联盟秘书处的成员代表,以及其他应当和需要出席和列席联盟年会的人员。

年会由联盟秘书长召集,由联盟秘书处协助确定议事规则、具体议程、具体出席人员名单和其他会议安排。

第十一条 联盟设立协调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协调委员会是联盟的议事机构。

协调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委员为所有理事。正、副主任委员任期三年。主任委员由中国青年报社社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一)联盟执行主席团成员所在学校的理事,由主任委员邀请担任副主任委员;

(二)对联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理事或社会人士,经主任委员提名,参加年会的半数以上理事通过,可成为副主任委员;

(三)经主任委员推荐,中国青年报社相关领导可成为副主任委员。

协调委员会会议由联盟主任委员召集,由联盟秘书处协助确定议事规则、具体议程、具体出席人员名单和其他会议安排。

第十二条 联盟设立学术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学术委员会是联盟的议事咨询机构。

学术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参与者应当包括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即由联盟秘书长提名并根据相关办法受聘任的联盟学术委员、特约学术委员若干人。学术委员、特约学术委员的聘任办法由联盟秘书处制定、备案后组织实施。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研究校园媒体及校园文化发展,研究当代大学生新的传播方式、手段和特征,培训校园媒体骨干,指导校园媒体、校园记者开展相关学习交流活动。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设立工作机构,包括秘书处、执行主席团,开展联盟工作,办理联盟事务。

第十四条 联盟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干事若干名,组成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的核心工作机构,向联盟年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联盟年会闭会期间,由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协调委员会负责领导。秘书处设在中国青年报社。

第十五条 联盟秘书长由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报年会审议批准后聘任。联盟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聘任,并报年会审议批准确认。根据需要,经联盟秘书长提名,协调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联盟秘书处可以明确执行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联盟秘书处的主要工作内容为:

(一)维护联盟公约,执行联盟年会、协调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在协调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联盟各项日常工作;

(三)指导联盟执行主席团和各区域联盟工作;

(四)受协调委员会委托,对外代表联盟;

(五)其他应当由联盟秘书处负责的工作。

第十七条 联盟设执行主席若干名,组成执行主席团。

执行主席团是联盟的重要工作机构,向联盟年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联盟年会闭会期间,受联盟秘书处指导。

各区域联盟主席在任职期间自动成为联盟执行主席,由联盟秘书处备案后生效。未建立区域联盟的地方,会员媒体负责人可由理事单位或会员媒体推荐、经联盟秘书处选拔、执行主席团换届大会期间选举,成为联盟执行主席,由联盟秘书处备案后生效。联盟执行主席任期一年,执行主席团换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根据需要,联盟秘书处每年选调一定数量的执行主席到中国青年报社驻会实习,称为驻会执行主席。

执行主席团工作,执行主席推荐、选拔和选举,以及驻会执行主席工作的具体办法,由联盟秘书处制定、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区域联盟

第十八条 同一省/市/自治区或同一区域内的会员媒体,可以在当地省/市/自治区级共青团组织和中国青年报社驻当地记者站的指导下,成立区域高校传媒联盟(以下简称“区域联盟”),秘书处原则上设在中国青年报驻当地记者站,由中国青年报社驻当地记者站负责人或联盟秘书处指定人员担任秘书长。区域联盟是中国高校传媒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筹备和管理区域联盟的具体办法,由联盟秘书处制定、备案并报年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副本经各签署方签署后,交联盟秘书处备存。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经联盟年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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