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日前,由深圳市爱佑未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爱佑未来”)与“分贝筹”联合发起的网络募捐活动“同一天生日”遭到网友强烈质疑。2017年12月28日,爱佑未来在官方微博发布《“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进展说明》,称已开通退款通道、设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处理退款事宜,对该项目仍然存疑的捐款人,可发送邮件申请退款,款项将在5-10个工作日原路退还。
“同一天生日”筹款项目被公益业界诟病其专业性,如筹款不专业,儿童权利保障不专业,危机公关应对不专业等。但是,归根结底,慈善伦理的缺位,是这场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
近年来,中国慈善事业中发生了一系列突发事件,无一不与慈善伦理缺位相关,一而再,再而三地拷问慈善伦理道德,致使整个慈善行业“一损俱损”。诚信是公益慈善组织的生命线,无信任则无慈善。
道德是慈善的本质与根基,慈善事业说到底是一项道德事业,没有道德根基与伦理共识达成,再美好的慈善承诺,最终也会撕下披着羊皮狼的外衣;再绚丽多姿、五彩斑斓的慈善创新活动,最终也只会是昙花一现。
毋庸置疑,慈善行业的确有“慈善异化”现象出现,比如“敛财式慈善”、“捐赠与腐败并存式慈善”、“强制摊派式慈善”等,但根本症结还是在于慈善行业盲目扩张、野蛮发展所引致伦理失范问题。
随着中国慈善事业跨越式发展,慈善组织争先恐后借助互联网第三平台,进行慈善创新与野蛮扩张,导致自身价值取向扭曲与异化,即功利主义盛行所导致的绝对发展主义,整个行业以筹款多少作为衡量慈善组织成功与否的标准,通过慈善规模化或商业化来撬动更多的社会慈善资源,将商业领域的关键绩效考核指标的考核体系全面引入慈善组织,对慈善从业人员,尤其是筹款人员进行业绩考核,使他们背上不堪重负的业绩考核压力,这就导致整个行业陷入“绝对主义的发展逻辑”,只要有发展,只要有业绩,只要能筹款,就可以不择手段,可以罔顾伦理道德,可以忘掉慈善初心。在这个意义上,“好心办坏事”与“坏心办坏事”在结果上差别又有多大呢?
因此,我们需要借助伦理道德发挥对慈善事业快速发展的引领与规范作用。
“同一天生日”等事件所违背慈善伦理的诸多规范性原则,比如诚信原则、尊重原则、公开原则等,都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比如,在慈善法的第一章总则中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七章慈善服务中的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但是,慈善行业的道德建设不能仅仅依靠由外而内的他律手段,更需要慈善行业自身由内而外的自律手段。而在国际上也有先例可循,比如《国际筹款伦理守则》涉及筹款传播的部分也明确规定要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尊重受助人的人格权利。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未有专门针对慈善行业的伦理规范守则出台。
然而,要推动慈善行业的伦理规范守则的出台,要建成慈善行业由内而外的自律机制,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要成立慈善伦理专业委员会,才能更有效地推动慈善行业的伦理建设,因此,我们郑重呼吁成立慈善伦理委员会。委员会人员应当由慈善行业相关者构成,如慈善组织、捐助人、受助人、政府监管部门、专家学者、媒体、筹款互联网平台技术供应方及审计机构等,这些人员共同参与讨论、达成伦理共识,在此基础上制定不同层次的行业伦理标准。同时,要实行行业退出机制。
如果某个慈善组织违背了慈善伦理的底线标准,就应当启动退出机制,以示惩戒。此外,还应当通过开展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不同对象的宣传教育活动,在社会中广泛形成道德是慈善本质的伦理共识,认识到伦理道德对慈善行业发展的基础性价值。
慈善伦理的践行最终还需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慈善组织与慈善从业人员。因此,应当在慈善伦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在慈善组织内部设置专门机构或伦理主管,其成员必须公正、诚信、慎重、可靠,熟悉慈善伦理规范性原则,制订慈善组织管理守则和行为规范,大力推动伦理行为守则,并对组织内部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进行伦理道德培训,明确组织的价值观与使命,保障组织的决策和慈善活动不违背慈善伦理规范要求。
此外,还需通过一定的奖惩机制,促进从业人员将慈善伦理内化为内心的道德意识,再外化为自觉的道德行动。在此,我们再次郑重呼吁成立慈善伦理委员会,形成慈善行业由内而外的自律机制,保障中国慈善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系东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