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崇州市一名女童被他人饲养的大型犬咬伤的新闻,令公众倍感揪心。伤害女童的是一只以身体强壮、动作迅猛而著称的罗纳威。网上流传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受伤女童正和母亲待在一起,突然被犬只袭击。在涉事犬只的疯狂撕咬下,女童全身多处被咬伤,送医后还被诊断出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如此严重的伤势,可能对女童健康造成难以恢复的长期影响。10月17日,崇州市警方通报称:事发后,咬人的罗纳威犬于当晚被捕获,警方已对犬主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这一进展,意味着犬主很可能要被追究刑责。这既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也是众多热心网友的共同期待。
图片来自网络,为避免不适做了处理
与法与理养的狗尤其是大型烈犬,对他人造成伤害,犬主不论是有心还是无意,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唯有依法对其加以严惩,方能维护正义。烈犬伤人一再发生,全社会都应举一反三,首先检视现行养犬规定是否足以规避犬只伤人风险,然后检视规定能否充分落实。与其等到悲剧再发生,不如防患于未然。
社会管理工作千头万绪,有人可能觉得更新禁养犬种名单只是件无足轻重的小事。但是,血淋淋的教训告诉我们:过时、失效的规范,很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各地各部门还需认真自查,及时更新规范,遏制大型犬烈性犬“入侵”城市空间。除了限制犬种,有效监管、规范养犬者的日常行为,确保其文明养犬,也是有关部门要努力做到的事。在许多地方,“遛狗不拴绳”依然是司空见惯的常态。按理说遛狗拴绳、本是养犬者最起码的责任。但在实践中,对那些不拴绳的狗主人,邻居路人管不住,物业公司不想管、不敢管。想要扭转这种状态,需要加强规定的执行力,让那些平时不守规矩的犬主在“惹出大事”之前就知道违规必有后果,如此才能最大化降低恶犬伤人的风险。管理豢养犬只,归根结底是一项“管人”的工作。
狗不是人,不具备独立行为能力,即便经过专业训练,也无法彻底遏制生物本能。一条狗的行为是好是坏,是由人类定义的。因此,所谓“恶犬”之恶,终究是“恶人”之恶。面对伤人的“脱缰恶犬”,最令人担忧、害怕,从来都不是狗,而是那些不负责任、不知敬畏、不讲道理的不文明养犬者。从本质上看,他们才是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脱缰者”。对这样的人,社会和法律不必“惯着”,社会应该能制止就制止,该举报就举报。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作为,督促社区物业加强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监管,为监管方“撑腰”,必要时直接派出警力处理纠纷。管住了“恶人”,城市里自然不会再有“恶犬”,人和动物能够更和谐地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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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是不是太放纵了,记得几年前有个社会新闻,武汉某小区的一个卢姓姑娘,因为愤怒于某户邻居养狗不栓绳,多次报警或向物业反映,结果每次换来的都是和稀泥,那户邻居还因此记恨上了这位卢姑娘,开始用各种手段去“整”她。结果姑娘不堪重压,最终选择了轻生、以死明志。记得文里说,“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常识,难道也要用人命去换么?”。
现在来看大众还是乐观了,卢姑娘是被逼死了,可是她的死却没有换来“养狗要栓绳”这么简单的一条道理,要不然成都的这个两岁的小女孩,现在也不会满身咬伤的躺在病床上。社会制度能不能探讨赋予人在可能受到恶犬威胁时以“无限自卫权”。说白了,就是只要行人再看到路上有不栓链子的恶犬向他表现出攻击意图、甚至发动了攻击,就可以追打,打死无算,打狗者无需赔偿攻击他人的的犬只主人任何经济损失。无限自卫权,又称无限防卫权,它是一种法律赋予个体的在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是的权利。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当然那就拥有“无限自卫权”,直到侵害发起方彻底投降为止,怎么做都是在自卫。那些攻击人类的大型恶犬,你是不能指望他们“通人性”“懂法律”的,如那位许多养狗者和“狗粹”们所辩解的,当不栓链子的它们遇到看似弱小的人类时,追咬是它们的本能,咬成什么样它们自己也无法控制,更别说主人。
那么按照这个理论,不栓绳的恶犬,对于被咬者来说,就天然存在重大的人身威胁,那么按照无限防卫权的精神,即便构成这种威胁的主体是人,受害者也可以进行无限防卫、“打死无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确实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但是对于违反该法条的具体惩处措施,却是下放到各个省市自行处理的。一般情况下,都仅仅是除以罚款了事、最严重的也不过就是没收犬只、吊销狗证、或者训诫狗主人。这种执行上的温和,是让大量目无法纪的狗主人公然有恃无恐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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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社会到底是人主导,还是狗主导?如果我们不能给受威胁的人类无限防卫权,给人类面对疯狂动物的自主保护权。那么烈犬在城市里伤害人的悲剧还有可能一而再的出现,再而三的同类悲剧出现不是一个文明和谐社会的标志。所以惩治恶犬,杜绝遛狗不栓狗链的行为,防止再出现悲剧。这件事说难,其实也就这么简单,让法条长出牙齿,给人在受到恶犬威胁和攻击时“无限自卫权”和依法打击权利,并且对于犬主进行依照伤害程度的惩罚问责,这样一来自觉的养狗者自然就会更谨慎,而那些不自觉的狗主人,他们不但会很快失去他们的狗,而且还有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甚至判刑。这世界“以人为本”,养狗办证、遛狗栓绳,看护宠物,这不但是养宠物的基本功德,也是一条法律常识。
作者:池萬隆,九三学社社员,陕西中创通达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发表有多篇经济类社科类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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